进京怎样限号 进京怎样限号行驶
外地车辆进京限行规定有哪些?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2014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其中对于外省、区、市核发号牌(含临时号牌)的机动车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的,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1、初次办理的,须到本市各进京检查站或者办证处办理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可以到本市交通支、大队办理1次有效期为5天的进京通行证件。进京通行证件应放置在车辆前风挡玻璃内部左下侧。
2、.初次办证后延期或者再次办理的,经审核在京期间存在未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方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
二、每天6时至24时,禁止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三、工作日7时至9时、17时至20时,禁止载客汽车进入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工作日9时至17时,执行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限行范围为五环路(含)以内道路,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牌尾号轮换方式执行。
四、全天禁止摩托车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行驶。
五、挂车以牵引车(指有动力的拖车)车型和号牌为准进行管理。
六、对于外省、区、市黄标车,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件,全天禁止进入本市六环路(含)以内道路和远郊区县城关镇主要道路行驶;自2015年1月1日起,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资料扩展
进京证
北京市取消长期进京通行证后,初次办理的有效期为7天的进京通行证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可办理一次有效期为5天的延期手续。
在初次办理有效期7天的进京通行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期的,可以在持有进京证使用5天后的3日内到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通州、昌平等9个交通支队,办理一次为期5天的延期手续,办理延期手续时只需持旧证并核查处理车辆在京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收回旧证后,换发自进京至第十二日的有效证件。
非初次办理的进京证使用4天后,可到全市24个进京检查站或办证处提交手续,重新办理进京证。
参考资料 北京交管局-关于对部分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如何限号
截止2019年4月3日,北京机动车限行规定为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4月7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 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京B号段号牌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
五、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北京2022年的限行政策是怎么样的?
北京进京证2022年新规定如下
1、2022年07月04日至2022年10月02日,工作日并消07:00-20:00(节假日除外);
2、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本地客车(本市纯电动小客车除外)实行每日限制两个车牌尾号的车辆通行。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 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3、提倡市民群众非必要不出京;进返京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进返京人员抵京24小时后、72小时内须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扰扰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缓蔽旦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