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车辆限号 永昌县交警大队车管所电话
许昌限号2019怎么限 外地车也受限吗
1、限行时间 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1日,工作日7:00至22: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2、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3、限行规定
(1)对进入限行区域的所有机动车,实行机动车号牌尾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 (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字母前的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机动车号牌尾号为1和6的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2)大型货车严禁进入管控区域,已办理通行证的大型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3)外埠号牌车辆在限行时间内驶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许昌限号吗
截至2020年1月25日,许昌没有限号,但许昌自2020年2月3日起限号。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限行时间
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作日7:00—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三、限行规定
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 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扩展资料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油气回收治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放假、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 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许昌2019.10.12号车号限号几
许昌2019.10.12号车辆是不限号的,2019年10月12日为星期六,属于节假日,节假日期间不限行。
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第一条 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第二条 限行时间。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1月20日,工作日7:00—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扩展资料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 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保险勘验救援车;
3、公交车、学校校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仅指豫KT号牌开头的巡游出租汽车)、邮政专用车、运钞车、新闻采访车、医疗废物转运车;
4、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5、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 许昌市政府——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许昌限号时间?
许昌限号时间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作日7:00—21: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一、许昌限行区域
北环路和永昌大道以南、南环路以北、许州路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
二、许昌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工作日每天限行两个号。即 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二)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2、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境执法及应急监测车;
3、公交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学校校车;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
5、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清障养护等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扩展资料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拖拉机、货运汽车、三轮汽车通行的区域。确因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行驶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件,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五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八点 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告知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在用机动车检验和排放限值规定,配套供应合格的车用燃油,推动区域机动车排放污染协同监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省使用要求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参考资料来源 许昌市人民政府-许昌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继续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